Thursday, December 9, 2010

Facebook鼓勵你與人聯繫及分享,卻沒有言明你要付出代價

半年前效法哲學家羅素一九二七年在倫敦發表《我為什麼不是基督徒?》的演說,在這裏寫了篇文章,解釋為什麼在Facebook上找不到我,到今日仍然不時收到冷嘲熱諷的電郵,說我是不屬於這個世界的史前動物,應該加入Facebook專為我們這些「社交恐龍」(social dinosaurs)而設的群組去跟同類相濡以沫。
罪名成立,guilty as charged。早應該知道跟五億人作對不可能有好下(Facebook面世只有六年,已經有超過五億個註冊會員)。可是,我還是要模仿王爾德——在史上知名的王爾德訴訟案(The trial of Oscar Wilde)中,他明知無法逃過牢獄之災,仍堅持在庭上慷慨陳詞,再次扮演魔鬼的代言人——以1.0世代一分子的身份,向Facebook這隻2.0世代的聖牛開刀。
Facebook的創始人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多次強調,Facebook的存在意義在於為用戶提供一條極之方便但又非常有效的途徑,使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進行各式各樣的聯繫(connection)與分享(sharing)。這種聯繫的特性與分享的內容對Facebook來說並不重要,也不是它關心的事情。事實上,Facebook供用戶使用的網絡軟件分明就是要鼓勵他們建立重量不重質、淺薄、脆弱的人際關係。當一個二十歲的女孩在她的Facebook帳戶中列出二千個Facebook朋友,你就知道Facebook怎樣重新界定和稀釋了朋友一詞的含義。
最早提出「虛擬現實」(virtual reality)一詞的電腦科學家及軟件設計師拉尼爾 (Jaron Lanier)在他的新書《汝非小玩意》(You Are Not a Gadget)中指出,我們要在網上的虛擬世界存在並擁有一個明確身份,便先把自己縮小、壓平和簡化,以符合計算機一套獨特的描述語言。拉尼爾認為,即使最先進、最聰明的計算機軟件,也無法捕捉到人的個性及彼此間細微的差異。它擅長做的,是把有關各人的資料收集、組織、分類和展示出來。問題是資料——不管多詳細或多瑣碎——永遠無法完全呈現現實(Information under-represents reality),而生命也絕不止是個數據庫(Life is not a database)。
Facebook畢竟只是一個大學二年級生的發明,雖然這個二年級生聰明絕頂,但他關注的問題與世界觀實在狹隘得令人失笑:你的「關係狀態」(relationship status)是什麼(不可以答「很複雜」或者「一言難盡」)?你的生活有多精采(必須用相片證明)?你喜歡什麼東西(包括電影、音樂、書籍與電視節目,卻不包括建築、見解或者制度)?它千方百計鼓勵你與同輩及朋友聯繫及分享,卻沒有言明你要付出的代價就是你個人的獨特性和自我意識。它兩年前推出的Open Graph號稱互聯網有史以來最具改造力的發明,最大的功能就是可以讓使用者一覽無遺地知道同輩及朋友最近看過什麼電影、書籍和電視節目,以及光顧過哪一家館子和酒吧;使得他們可以去看同一齣電影、同一本書和同一個電視節目,以及光顧同一家館子和酒吧。
換言之,Open Graph要推廣的,是一種盲從附和的羊群心理(pack mentality);要促進的,是一種人云亦云、隨波逐流的生活方式。
講述扎克伯格發明Facebook過程的好萊塢電影《社交網絡》(The Social Network)最近在香港上映,導演大衛.芬查(David Fincher)借一個角色宣告互聯網在人類進化過程中扮演的關鍵角色。他說:「從前我們棲身於農田,之後我們棲身於城市,現在我們棲身於網上。」但那是什麼樣的一種生活呢?是一千萬互相聯繫的人去看同一齣電影,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的朋友看過那齣電影嗎?拉尼爾說得對,你首先要有一個完整的自己,才可以與別人分享自己(You have to be somebody before you can share yourself)。
我們每天都在使用Facebook,有沒有想過它的功能除了可以為我們提供種種服務之外,還可以對我們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呢(What its functions can do for us, but also do to us)?亞洲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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